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的防火規定
1)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宜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不宜采用B:級保溫材料,嚴禁采用B3級保溫材料;設置保溫系統的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2)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對于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等場所或部位,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②對于其他場所,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I級的保溫材料。
③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采用燃燒性能為BI級的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3)建筑外墻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該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B2級時,保溫材料兩側的墻體應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
4)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5)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表規定:
建筑及場所 | 建筑高度(h) | 燃燒性能 |
| h>100m | 應為A級 |
住宅建筑 | 100m≥h>27m | 不應低于BI級 |
H≤27m | 不應低于B2級 | |
| h>50m | 應為A級 |
除住宅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 | 50m≥h>24m | 不應低于BI級 |
場所的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
H≤25m |
不應低于B2級 |
6)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表規定:
場所 | 建筑高度(h) | 燃燒性能 |
人員密集場所 |
| 應為A級 |
| h>24m | 應為A級 |
非人員密集場所 |
H≤24m |
不應低于BI級 |
7)除上述第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按本節規定采用燃燒性能為B1、B2級的保溫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除采用BI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I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墻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
②應在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小于300mm。
8)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包覆。除第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按本節規定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于15mm,其他層不應小于5mm。
9)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0)建筑的屋面外保溫系統,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時,不應低于8I級。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的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Omm。
當建筑的屋面和外墻外保溫系統均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屋面與外墻之間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進行分隔。
11)電氣線路不應穿越或敷設在燃燒性能為B1或B2級的保溫材料中;確需穿越或敷設時,應采取穿金屬管并在金屬管周圍采用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設置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的部位周圍應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
12)建筑外墻的裝飾層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時,可采用8I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