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防火防煙分區與分隔
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區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
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開口部位可采用甲級防火門),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不應大于4000㎡。
2)設置在單層建筑內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內時,不應大于10000㎡。
3)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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