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防火防煙分區與分隔
第三節 防火分隔設施與措施
防火分隔構件可分為固定式和可開啟關閉式兩種。固定式包括普通磚墻、樓板、防火墻等,可開啟關閉式包括防火門、防火窗、防火卷簾、防火水幕等。
防火墻
防火墻是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墻體。
(1)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基礎上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50h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3)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均應為寬度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極限。
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4)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其他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確需穿過時,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將墻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穿過防火墻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料時,應在防火墻兩側的管道上采用防火措施。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5)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防火墻的構造應能在防火墻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被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墻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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