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火墻
概念 | 是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墻體 |
設置要求 | (1)應直接設在基礎上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
(2)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50h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 |
(3)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均應為寬度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極限 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 |
(4)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其他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 |
(5)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 |
(6)防火墻的構造應能在防火墻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被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墻倒塌 |
二、防火卷簾
(1)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20m。
(2)應具有火災時靠自重自動關閉的功能;不應采用水平、側向防火卷簾。
(3)除另有規定外,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規范對所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要求。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僅符合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
(4)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