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設置要求
基本要求 | 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條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條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范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4m 建筑高度≤50m的建筑,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不宜>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建筑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
場地面積及坡度 | 最小操作場地長度和寬度不宜小于15m×10m 對于建筑高度>50m的建筑,操作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20m×10m 場地的坡度不宜>3% |
場地與建筑距離 | 登高場地距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且不應>10m |
場地荷載計算 | 地下建筑上布置時,地下建筑的樓板荷載應按承載大型重系列消防車計算 |
操作空間的控制 | 場地與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架空高壓電線、樹木、車庫出入口等障礙,同時要避開地下建筑內設置的危險場所等的泄爆口 |
三、救援窗口的設置要求
(1)廠房、倉庫、公共建筑的外墻應每層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
(2)窗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1.2m,間距不宜>20m,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小于2個。
(3)設置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相對應。
(4)窗口的玻璃應易于破碎,并應設置可在室外識別的明顯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