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及劃分
(一)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劃分 | 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劃分 | ||
0區 | 在正常運行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的環境 | 20區 | 空氣中的可燃性粉塵云持續地、長期地或頻繁地出現于爆炸性環境中 |
1區 | 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 21區 | 在正常運行時,空氣中的可燃性粉塵云很可能偶爾出現于爆炸性環境中 |
2區 | 在正常運行時不太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 22區 | 在正常運行時,空氣中的可燃性粉塵云一般不可能出現于爆炸性粉塵環境中,即使出現,持續時間也是短暫的 |
(二)爆炸危險區域劃分
1、爆炸性氣體環境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按釋放源級別和通風條件確定。
存在連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0區;存在一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1區;存在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2區。并根據通風條件調整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應遵循以下原則:
(1)當通風良好時,應降低爆炸危險區域等級,當通風不良時,應提高爆炸危險區域等級。
(2)局部機械通風在降低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濃度方面比自然通風和一般機械通風更為有效時,可采用局部機械通風降低爆炸危險區域等級。
(3)在障礙物、凹坑和死角處,應局部提高爆炸危險區域等級。
(4)利用堤或墻等障礙物,限制比空氣重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擴散,可縮小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
2、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劃分
對于爆炸性粉塵環境,其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按爆炸性粉塵的量、爆炸極限和通風條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