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黑龍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出臺《齊齊哈爾市農村消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擬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版《規定》,緊密結合200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2010年修訂的《黑龍江省消防條例》等上位法,對2006年開始實施的舊版《齊齊哈爾市農村消防規定》進行了有針對性的修訂。修訂工作由政府牽頭,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市農業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隊、市法制辦、市編辦等多家單位和部門多次開展深入調研和討論,最終經市政府第十六屆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并實施。
新版《規定》,共24條,包括立法依據、適用范圍、工作方針與原則、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責任以及消防行政處罰等主要內容。其中,消防監督管轄部分,第五條明確劃分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管轄分工;消防安全責任制部分,第六條明確規定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嚴格督查考評,保障農村消防工作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消防經費預算和使用保障部分,第八條明確規定要將農村公共消防經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預算比例;農村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部分,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明確提出了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建設標準及要求;禁止性條款部分,對農村區域內柴草垛堆放、燒荒、燃放孔明燈等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并在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條增加了有關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條款。
目前,全市各地正在開展《規定》宣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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