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三章
第四節 公司財務、會計
一、公司的會計管理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設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公司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和主管會計人員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
上市公司還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并公告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的利潤分配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利潤分配順序進行利潤分配。
公司公積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公司違法會計行為的法律責任
公司違反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冊以外另設會計賬冊,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公司在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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