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章
2.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五)仲裁裁決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也可以進行調解。
仲裁應該開庭進行,仲裁不公開進行。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和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稱之為行政復議機構。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復議期間,除法律規定的幾種情形外,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四)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有:
(1)決定維持;
(2)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3)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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