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章
三、訴訟
(一)訴訟的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三)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地域管轄。各級人民法院的轄區和各級行政區劃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稱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
(四)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
3.長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五)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判決維持;
(2)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4)判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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