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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的一種稅。(不含農村)
1.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解釋】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納稅人:
具體情況 | 納稅人 |
(1)一般情況 |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 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 |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 | 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 | 共有各方均為納稅人,由共有各方按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 |
考點內容*****
考點歸屬:第**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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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考點內容*****
1.免稅+減半征收
(1)農林牧漁業
免征 | ①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 |
③中藥材的種植 | |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 |
⑤牲畜、家禽的飼養 | |
⑥林產品的采集 | |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 |
⑧遠洋捕撈 | |
減半 征收 |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
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
考點歸屬:第**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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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概述、納稅人及稅率
考點內容*****
1.概述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稅。
教育費附加與地方教育附加是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而征收的一種費用。
2.納稅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教育費附加與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圍為稅法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
【解釋】單位和個人包括各類企業(含外資企業、外國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含外籍個人)。
3.稅率與征收比率
(1)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有差別的比例稅率。
納稅人所在地 | 稅率 |
市區 | 7% |
縣城、鎮 | 5% |
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 | 1% |
【注意】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執行。
【舉例】A市甲公司委托B縣乙公司代加工一批高檔化妝品,在高級化妝品完成甲公司收回時,由乙公司代收代繳消費稅,同時由乙公司按B縣(5%)的稅率代收代繳城建稅。
【解釋】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執行。
(2)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比率 | |
教育費附加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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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4、船舶噸稅(★)
船舶噸稅是對自中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種稅。
1.納稅人
對自中國境外港口進入中國境內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噸稅(簡稱“噸稅”),以應稅船舶負責人為納稅人。
2.應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應稅船舶凈噸位×適用稅率
3.稅率
(1)噸稅采用定額稅率,按船舶凈噸位的大小分等級設置單位稅額,分為30日、90日和1年三種不同的稅率。
(2)噸稅的稅率分為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
【注意】適用優惠稅率的情形有:
①我國國籍的應稅船舶;
②船籍國(地區)與我國簽訂含有互相給予船舶稅費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或者協定的應稅船舶。
(3)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相同凈噸位船舶稅率的50%計征。
4.稅收優惠(免稅)
(1)應納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
(3)噸稅執照期滿后24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臨時停靠)
(4)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5)捕撈、養殖漁船;
(6)避難、防疫隔離、修理、終止運營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7)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者征用的船舶、警用船舶;
(8)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船舶。
考點內容*****
考點歸屬:第**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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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5、.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1)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2)自2019年12月起,延長大齡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快退休了)
(3)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可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件到現場或通過網上申報的方式,向參保地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2023年新增)
(4)經辦機構認定失業人員失業狀態時,不得要求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失業登記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 (2023年新增)
(5)領取期限
累計繳費時間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
≥1年~<5年 | ≤12個月 |
≥5年~<10年 | ≤18個月 |
≥10年 | ≤2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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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0、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
①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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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1、信用卡透支計息方式
①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自主協商確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
②信用卡透支的計結息方式,以及對信用卡溢繳款是否計付利息及其利率標準,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③發卡機構調整信用卡利率標準的,應至少提前45個自然日按照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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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2、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所得類型 | 來源地的確定 | |
銷售貨物所得 | 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 |
提供勞務所得 | 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 |
轉讓財產所得 | 不動產轉讓所得 | 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
動產轉讓所得 | 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賣方) | |
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 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 |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 |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 |
利息所得 | 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 |
租金所得 |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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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3、消費稅“銷售數量”確定
①銷售應稅消費品的 | 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
②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 | 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
③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 | 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
④進口應稅消費品的 | 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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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4、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含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
②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
③自來水、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④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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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5、簽發支票時必須記載的事項(未記載票據無效)
紙質商業匯票 | 本票 | 支票 | |
表明“××票”字樣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 √ | √ | √ |
確定的金額 | √ | √ | √(可補記) |
出票日期 | √ | √ | √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可補記)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解釋】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解釋】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注意】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不記載并不會導致票據無效)
(1)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2)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以付款人(出票人開戶銀行)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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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6、法的效力沖突及其解決方式
(1)解決法的效力沖突的一般原則
①根本法優于普通法。
②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舉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③新法優于舊法。
【舉例】 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民法典》之前適用的是《民法總則》,《民法典》是新法,《民法總則》是舊法,二者對同一內容規定不一致的,原則上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④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舉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應優先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解決法的效力沖突的特殊方式
①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②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③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④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⑤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⑥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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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7、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10%)
【注意】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的確定:
取得方式 | 計稅價格 |
購買自用 | 以電子發票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稅價 |
進口自用 | 公式: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
自產自用 | ①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②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
受贈、獲獎、其他自用 | 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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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8、賬務核對與財產清查(★)
1.賬務核對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1)賬實核對: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財產等實有數額是否相符。包括:
①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相核對;
②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余額定期與銀行對賬單相核對;
③各種財物明細賬賬面余額與財物實存數額相核對;
④各種應收、應付款明細賬賬面余額與有關債務、債權單位或者個人核對等。
(2)賬證核對: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時間、憑證字號、內容、金額是否一致,記賬方向是否相符。
(3)賬賬核對:核對不同會計賬簿之間的賬簿記錄是否相符。包括:
①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
②總賬與明細賬核對;
③總賬與日記賬核對;
④會計部門的財產物資明細賬與財產物資保管和使用部門的有關明細賬核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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