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材第28頁表1-8中,借方金額的劃線注銷中,是否應劃線到第5行而不是第4行?即:劃線是否應同貸方金額的劃線注銷保持一致?
答:教材內容是正確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五十一條(六)規定:“記賬憑證填制完成經濟業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2.教材第61頁的【例2-13】中,企業將款項存入銀行,但為什么會計分錄借方是記入其他貨幣資金?分錄是否應該是:
借:銀行存款200000
貸:應收股利——丙上市公司200000
答:本例中,“款項已存入銀行”是指甲公司收到的丙上市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已經存入甲公司作為投資者根據有關規定在證券公司指定銀行開立的投資款專戶之中。該專戶的款項也存放在銀行,但在管理上、使用上、監管上都與企業的一般銀行存款戶不同,因此,在會計上專門設置“其他貨幣資金”科目進行單獨反映和監督該類資金的增減變動及其結存情況。
3.教材第67頁【例2-30】中,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600000為何要計入成本?
答:財政部2017年3月31日新修訂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本教材在第49頁已交待“本章重點以財政部2006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2017年修訂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為基礎介紹企業的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交易性金融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的有關內容”。
基于以上考慮,根據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應將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交易價格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統一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組成部分,計入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而不將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4.教材第107頁【例2-87】的(4)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為什么是17045000元?
答:該例中,進項稅額17045000元是一個合計數,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一次性購進三臺不同型號且具有不同生產能力的設備A、B、C應負擔的增值稅額17000000元,第二部分為購進三臺設備支付包裝費應負擔的增值稅額45000元。
5.教材第108頁【例2-89】的(3),需要核算領用水泥的進項稅額中以后期間可以抵扣的部分,并將其做進項稅額轉出。請問此處領用的水泥如何能確認還沒有超過一年?若超過一年,在其生產或購入的第13個月就已經將40%的進項稅額轉出了,就不存在本題中的轉出分錄了。
答:該例中,(3)中記錄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分錄的原因是,本企業生產的水泥由產品(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其進項稅額可全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轉為用于生產不動產(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其進項稅額只可在當年抵扣60%,在13個月后才可抵扣剩余的40%),因而轉出的是當月不可抵扣但13個月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40%。也就是說,領用的水泥為自產的產品,其原負擔的進項稅額已經全部抵扣,在改變用途用于不動產時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將已抵扣過的進項稅額的40%轉出,從此時起,等到第13個月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金額。
6.教材第108頁【例2-89】中的(3),“工程領用本企業生產的水泥時,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庫存商品。請問該分錄應如何理解?
答:企業將自產的水泥用于在建工程,不屬于視同銷售業務,因此,需要按照成本進行結轉,將庫存商品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會計分錄為: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7.教材第108頁中【例2-89】中的(3),領用本企業生產的水泥時,為什么沒有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60%的會計分錄?對此,教材第109頁中間對本題的解釋也只說了借記應交稅費,請問應貸記什么科目?
答:本例為企業領用本企業生產的水泥用于工程建設,其與直接購入水泥用于工程建設的不同之處在于,水泥是該企業的產品,屬于存貨,其負擔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如購入用于生產水泥的原材料所負擔的進項稅額、生產水泥接受其他勞務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已在購入原材料或在生產過程接受勞務當時進行了全額抵扣。
基于此,當企業領用本企業生產的水泥用于工程建設,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該水泥原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40%,不得在領用當期進行抵扣,但可在第13月進行抵扣,因此在領用時需要從進項稅額中轉出,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其結果是增加了留待以后抵扣的進項稅額,減少了當期的進項稅額。
第109頁第18行至第20行應為:“入不動產在建工程成本,但是因為此時產品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已于購入原材料或生產過程中接受勞務當時予以全部抵扣,因此只需將當年不可抵扣的40%的部分轉出,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8.教材第119頁【例2-102】的(4)中,收到保險公司理賠款這筆分錄,借方為什么不記“其他應收款”而是記“銀行存款”?
答:一是根據本例所給出的條件,確定保險公司賠償損失金額并同時收到款項存入銀行,因此,無需再確認“其他應收款”金額。二是本例意在重點舉例說明處置固定資產損失的確定。需要說明的是,在實際工作中,如果先核定了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應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待以后實際再收到保險公司理賠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9.教材第184-185頁中,關于乙公司受托代銷商品的會計分錄有兩處同《中級會計實務》不一致。
(1)乙公司對外銷售時,本教材中: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而《中級會計實務》中: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付賬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乙公司收到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本教材中: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付賬款,借記受托代銷商品款、貸記應付賬款;而《中級會計實務》中: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付賬款,借記代理業務負債、貸記代理業務資產。請問兩書中哪種正確?應如何理解二者的差異?
答:本教材核算受托代銷商品所使用的“受托代銷商品”科目即為《中級會計實務》教材所使用的“代理業務資產”科目;本教材核算受托代銷商品所使用的“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即為《中級會計實務》教材所使用的“代理業務負債”科目。具體參見《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所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10.教材第189頁的(3)中,在1月31日確認勞務收入時,為何不將預收賬款25000元一次全都確認為收入?僅僅將其中的20000元確認為收入?而剩下的5000元卻在2月28日確認為收入?
答:本例中,培訓費總額為60000元,第一個月結束時,應確認三分之一的收入,即為20000元收入。已收到的25000元款項中的5000元不可在第一個月確認。而2月28日時,由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經營發生困難,后兩次培訓費能否收回難以確定,即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因此,只能確認5000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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