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骨龍公司為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銷售價款均不含增值稅額。該公司2005年3月份發生了如下業務; ⑴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發出商品一批,成本價180000元,售價200000元,增值稅率17%;合同約定從本月起分四個月等額收款,當月末收到貨款。 ⑵委托天地集團代銷商品一批,成本價20000元,協議價24000元,增值稅率17%,當月未收到代銷清單。 ⑶銷售給黃河公司一批商品在本價15000元,售價20000元,增值稅率17%,商品已發出,并收到60%貨款,但當日黃河公司提退貨,雙方未達到一致意見。 ⑷銷售給浩方有限責任公司一批商品成本價10000元,售價15000元,增值稅率17%,已收到貨款,并將提貨單交給浩方有限責任公司。 ⑸預收天地集團58000元貨款,當月發出商品成本價20000元,售價25000元,增值稅率17%, ⑹銷售給中華集團公司一批商品成本價80000元,售價100000元,增值稅率17%,已收到貨款,發出商品,但合同約定由銷售方負責安裝,未安裝完畢。已知安裝工作是銷售本商品重要的一部分。 ⑺與天地集團進行以舊換新業務,回收甲商品價格12000元,出售新乙商品成本價40000元,售價50000元,增值稅率17%,天地集團已支付價款。 ⑻銷售給F公司一批商品成本價30000元,售價40000元,增值稅率17%,已收到貨款,發出商品,但合同約定退貨期為45天。要求:根據上述業務計算甲骨龍公司4月份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并說明各項業務是否確認收入的理由。
答案:
(1)分期收款銷售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確認收入,本項業務確認銷售收入50000,銷售成本45000元。
(2)委托代銷在受托方售出,交來商品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本項業務不能確認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
(3)該項業務由于對是否退貨有爭議,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未轉移給黃河公司,不能確認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
(4)提貨銷售在收到貨款,將提貨單交給購買方時確認收入,本項業務確認銷售收入15000元,銷售成本10000元。
(5)預收貨款銷售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本項業務確認銷售收入250000元,銷售成本20000元。
(6)合同約定由銷售方負責安裝的,待安裝完畢并經買方驗收合格后確認收入,本項業務不能確認收入。
(7)以舊換新業務,分別按購銷業務處理,本項業務確認銷售收入50000元,銷售成本40000元。
(8)附有退貨條件的銷售在買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本項業務不能確認收入和成本。
本月銷售收入=50000+15000+25000+50000
=140000(元)
本月銷售成本=45000+10000+20000+40000
=115000(元)
解析:本題主要考察收入的確認條件。應注意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三、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四、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3、乙公司承建廠房一幢,總造價8000萬元,工程于2003年4月1日開工,預計在2004年8月底完工,客戶預交55%的工程款,其余款項等完工交付使用后結算。該工程全部成本為5600萬元,2003年成本為3360萬元。該合同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要求:根據上述業務編制乙公司相關會計分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答案:
(1)2003年:
工程進度=3360÷5600×100%=60%
應確認的收入=8000×60%=48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4400(8000×55%)
貸:預收賬款 4400
借:應收賬款 400
預收賬款4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8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3360
貸:工程施工 3360
(2)2004年:
工程進度=(5600-3360)÷5600×100%=40%
應確認的收入=8000×40%=32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200
應收賬款 4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240
貸:工程施工 2240
解析:本題主要考察完工百分比法的運用。關鍵在于完工程度的確認。
4、某企業2003年度結轉前損益類科目的余額如下:
(1)上表中除“所得稅”科目外不存在其他未列損益類科目。(2)除下列納稅調整事項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①稅法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稅工資總額)500萬元,該企業實際工資支出582萬元。 ②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標準為30萬元,該企業實際業務招待費40萬元。 ③投資收益中國債利息收入10萬元。 ④“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期初借方余額22萬元,系2001年發生的未彌補虧損。 ⑤營業外支出中罰款支出20萬元。(3)該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4)該企業權力機構決定安10%和5%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200萬元。要求:根據上述資料,計算主營業務利潤、營業利潤、利潤總額、應納稅所得額、應交所得稅、所得稅費用、凈利潤和期末未分配利潤并編制相關的會計分錄(所得稅按應付稅款法核算,金額單位可用萬元表示)。
答案:
主營業務利潤=2000-1400-50=550(萬元)
其他業務利潤=200-120=80(萬元)
營業利潤=550+80-70-162-18=380(萬元)
利潤總額=380+150+30-40=520(萬元)
納稅調整增加額=(582-500)+(40-30)+20=112(萬元)
納稅調整減少額=10+22=32(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520+112-32=600(萬元)
應交所得稅=所得稅費用=600×33%=198(萬元)
凈利潤=520-198=322(萬元)
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322-22)×10%=30(萬元)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322-22)×5%=15(萬元)
期末未分配利潤=(322-22)-30-15-200=55(萬元)
(1)借:所得稅 198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98
(2)借:主營業務收入 2000
其他業務收入 200
投資收益 150
營業外收入 30
貸:本年利潤 2380
(3)借:本年利潤 2058
貸:主營業務成本 1400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50
其他業務支出 120
管理費用 162
營業費用 70
財務費用 18
營業外支出 40
所得稅 198
(4)借:本年利潤 322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22
(5)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30
-提取法定公益金 15
-應付普通股股利 200
貸:盈余公積 45
應付股利 200
(6)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45
貸: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30
-提取法定公益金 15
-應付普通股股利 200
解析:注意“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期初借方余額22萬元就是上年度的虧損,在計提本年度的盈余公積時,應先減去借方余額再按比例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