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大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商品銷售價格中均為不含增值稅額。按每筆銷售分別結轉銷售成本。東大公司銷售商品、零配件及提供勞務均為主營業務。 東大公司2006年9月發生的經濟業務如下:
(1)以交款提貨銷售方式向甲公司銷售商品一批。該批商品的銷售價格為20萬元,實際成本為17萬元,提貨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已交甲公司,款項已收到存入銀行。
(2)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委托其代銷商品一批。根據代銷協議,乙公司按代銷商品協議價的5%收取手續費,并直接從代銷款中扣除。該批商品的協議價為25萬元,實際成本為18萬元,商品已運往乙公司。本月末收到乙公司開來的代銷清單,列明已售出該批商品的509.6;同時收到已售出代銷商品的代銷款(已扣除手續費)。
(3)與丙公司簽訂一項設備安裝合同。該設備安裝期為兩個月,合同總價款為15萬元,分兩次收取。本月末收到第一筆價款5萬元,并存入銀行。按合同約定,安裝工程完成日收取剩余的款項。至本月末,已實際發生安裝成本6萬元(假定均為安裝人員工資)。
(4)向丁公司銷售一件特定商品。合同規定,該件商品須單獨設計制造,總價款175萬元,自合同簽訂日起兩個月內交貨。丁公司已預付全部價款。至本月末,該件商品尚未完工,已發生生產成本75萬元(其中,生產人員工資25萬元,原材料50萬元)。
(5)向A公司銷售一批零配件。該批零配件的銷售價格為500萬元,實際成本為4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提貨單已交給A公司。A公司已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該商業匯票期限為三個月,到期日為12月10日。A公司因受場地限制,推遲到下月24日提貨。
(6)與B公司簽訂一項設備維修服務協議。本月末,該維修服務完成并經B公司驗收合格,增值稅發票上標明的金額為213.7萬元,增值稅為36.3萬元。貨款已經收到,為完成該項維修服務,發生相關費用52萬元(假定均為維修人員工資)。
(7)C公司退回2005年12月28日購買的商品一批。該批商品的銷售價格為30萬元,實際成本為23.5萬元。該批商品的銷售收入已在售出時確認,但款項尚未收取。經查明,退貨理由符合原合同約定。本月末已辦妥退貨手續并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8)計算本月應交所得稅(結果保留兩位小數)。假定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本期無任何納稅調整事項。
其他相關資料:
除上述經濟業務外,東大公司登記9月份發生的其他經濟業務形成的賬戶余額如下:
賬戶名稱 |
借方余額(萬元) | 貸方余額(萬元) | ||||||||||||||||||||||||||||||||||||||||||||||||||||||||||||||||
其他業務收入 | 10 | |||||||||||||||||||||||||||||||||||||||||||||||||||||||||||||||||
其他業務成本 | 5 | |||||||||||||||||||||||||||||||||||||||||||||||||||||||||||||||||
投資收益 | 7.65 | |||||||||||||||||||||||||||||||||||||||||||||||||||||||||||||||||
營業外收入 | 50 | |||||||||||||||||||||||||||||||||||||||||||||||||||||||||||||||||
營業外支出 | 150 | |||||||||||||||||||||||||||||||||||||||||||||||||||||||||||||||||
營業稅金及附加 | 50 | |||||||||||||||||||||||||||||||||||||||||||||||||||||||||||||||||
管理費用 | 25 | |||||||||||||||||||||||||||||||||||||||||||||||||||||||||||||||||
財務費用 | 51、某企業20×6年12月31日有關科目的余額如下: 科目余額表 編制單位: 20×6年12月31日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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