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1)社會主義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在與物質生產有直接聯系的成員中進行的。
(2)社會主義國民收入經過初次分配,形成國家集中的純收入、企業收入和生產勞動者的個人收入三部分,是社會主義社會的三種基本的原始收入。
(3)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三部分:
Ø 以稅金或利潤形式按規定上繳國家,作為國家集中的純收入,由國家統籌安排,在全社會范圍內合理使用;
Ø 以企業基金的形式留給企業,用于企業發展生產、舉辦集體福利事業和獎勵先進職工;
Ø 以工資的形式分配給企業職工,由職工個人支配使用。
(4)社會主義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四部分:
Ø 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
Ø 以合作事業基金形式上繳集體單位或主管部門;
Ø 以企業基金形式留給企業;
Ø 以工資形式分配給企業職工。
(5)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由于普遍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所以承包農民或承包小組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三部分:
Ø 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
Ø 以公積金、公益金形式作為集體提留;
Ø 以個人收入形式留歸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