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值稅
(1) 概念
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商品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者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
(2) 類型(按照允許扣稅的范圍)
① 消費型增值稅(國家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全面實施消費型增值稅)——體現鼓勵投資政策的增值稅;
② 收入型增值稅——完全的增值稅;
③ 生產型增值稅——具有一定程度的重復征稅,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增值稅。
(3) 征稅范圍
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或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4) 納稅人
Ø 凡是從事商品生產和銷售、提供應稅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是納稅人。
Ø 為了嚴格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將我國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5)稅率和征收率
Ø 我國增值稅采取了基本稅率再加一檔低稅率的模式。
Ø 基本稅率為17%,低稅率為13%。適用范圍是糧食、食用植物油、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圖書、報紙、雜志等。
Ø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統一的3%的征收率。
(6)計稅方法
Ø 一般納稅人繳納增值稅采取扣稅法,其應納稅款為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① 銷項稅額 = 銷售額 × 適用稅率
② 進項稅額為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一般以當期購貨發票中注明的允許扣除的增值稅為準。
Ø 對小規模的納稅人不實行扣稅法,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Ø 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