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消費稅
(1) 概念
對特定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其目的是調節特定消費品生產的較高收入,平均稅率一般較高。
(2) 征稅范圍
采取列舉征稅的辦法,即只對列入征稅目錄的消費品征稅,不列入的不征稅。
(3) 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4)稅目——產品列舉稅目
我國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有14類: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
(5)稅率——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6)計稅方法
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其中,對卷煙和白酒實行復合計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