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依法對他人所有物在合適的范圍內以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4、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依法在他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特定財產)上為擔保債之履行而設定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5、占有
(1)占有是指占有人對物的事實上的占領、控制。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 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4)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 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5)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6)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6、債權的概念
(1)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3)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7、債的分類
(1)以債的發生原因可作如下分類
① 合同之債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 受法律保護。
② 侵權之債
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不法行為,侵害人有義務賠償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
③ 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④ 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2)以債的主體為標準劃分
① 單一之債
單一之債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各為一人。
② 多人之債
定義
多人之債是指債務人或債權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分類
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8、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于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識別性標記依據法律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包括著作權 ( 版權 ) 和工業產權 ( 含專利權和商標權 ) 。
9、知識產權的分類
(1)著作權
也稱版權,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所有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著作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著作權的基本構成要素。
(2)專利權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專利申請,并經審查合格后,國家專利機關依法授予申請人在規定的時期內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專利權。
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專利、使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
編輯推薦:
201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民法基礎知識匯總
2010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預習商品經濟的基本原理匯總
2010年經濟師考試備考資料、學習方法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