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確認
(一)收入總額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
(9)其他收入。
(二)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三)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四)收入的確認
企業一般收入項目的確認,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但是有八種情況除外。
七.企業所得稅的扣除
(一)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
1.相關性原則
2.合理性原則
3.真實性原則
4.合法性原則
5.配比性原則
6.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原則
所謂收益性支出是指該項支出的發生是為了取得本期收益,即僅僅與本期收益的取得有關;所謂資本性支出是指該支出的發生不僅與本期收入的取得有關,而且與幾個會計期間的收入有關,或者主要是為以后各會計期間的收入取得所發生的支出,也就是說,形成非流動資產的支出屬于資本性支出。
一般來說,一項支出是屬于收益性支出還是資本性支出,通常以受到該項支出效益期間長短為準。凡支出的效益僅及于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形成非流動資產的,應作為資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是企業簡單再生產經營環節的支出,具有流動性,形成流動資產或當期費用;而資本性支出是企業擴大再生產支出,具有相對固定性,形成固定資產。
7.不征稅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則
8.不得重復扣除原則
(二)準予稅前扣除的項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限制稅前扣除的項目(重點掌握)
1.補充保險
2.利息
3.職工福利費
4.工會經費
5.職工教育經費
6.業務招待費
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8.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9.境內機構、場所分攤境外總機構費用
10.公益性捐贈支出
(四)禁止稅前扣除的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企業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財產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