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貨幣可兌換
1.貨幣可兌換的概念與類型
是相對外匯管制而言的,指居民不受官方的限制,按照市場匯率自由將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相兌換,用于對外支付或作為資產來持有,包括貨幣完全可兌換和部分可兌換。
(1)依可兌換的范圍可以分為對內可兌換和對外可兌換:
對內可兌換是指居民可以在國內自由持有外幣資產,并自由地在國內把本國貨幣兌換成外國貨幣。
對外兌換是指居民可以在境外自由持有外匯資產和自由對外支付,但并不一定意味著居民可以在境內自由持有外匯資產和兌換外匯。
(2)根據貨幣可兌換的程度,可以分為完全可兌換和部分可兌換。
2.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標準與內容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成員國如接受第八條款規定的義務,則該國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第八條款成員國,其貨幣將被視為可兌換貨幣,第八條款主要有三項內容。
(1)不得對經常性國際交易的付款和紫金轉移施加限制。
(2)不得實施歧視性貨幣措施和復匯率政策。
(3)成員國對其他國家所持有的本國貨幣,如對方提出申請并說明這部分貨幣結存系經常性交易中獲得的,則應予購回。
3.經常項目可兌換與外匯管理
成為imf第八條款成員國,并不是說明不能對經常項目進行外匯管理,只要這些管理措施不違反第八條款規定的義務,就不構成經常項目可兌換的限制,不屬于對經常項目可兌換進行限制的有5中情況。
(1)源于其他原因或目的而出現的間接外匯支付限制;
(2)政府規定以某種特定形式和渠道支付或轉移外匯;
(3)為實現監測目的而制定的驗證和登記手續;
(4)非政府行為引起的支付阻礙或拖延;
(5)實行外匯留成制、外匯收入部分上繳制、外匯收付結售匯制和規定進口商以特定貨幣支付貨款。
4.資本項目可兌換
實現資本項目完全可兌換的條件
順序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