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或有事項
一、或有事項的含義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時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
常見的或有事項主要包括:未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承諾、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環境污染整治等。
二、或有事項的審計
審計目標:在審計或有事項時,注冊會計師尤其要關注財務報表反映的或有事項的完整性。
審計時間:或有事項的審計在完成審計階段進行。
審計要求:實施專門程序,以驗證或復核或有事項的完整性。
針對或有事項完整性的審計程序通常包括:
1.了解被審計單位與識別有關的內部控制。
2.審閱截至審計工作完成日止被審計單位歷次董事會紀要和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確定是否存在未決訴訟或仲裁、未決索賠、稅務糾紛、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財務承諾等方面的記錄。
3.向與被審計單位有業務往來的銀行函證,或檢查被審計單位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協議和往來函件,以查找有關票據貼現、背書、應收賬款抵借、票據背書和擔保。
4.檢查與稅務征管機構之間的往來函件和稅收結算報告,以確定是否存在稅務爭議。
5.向被審計單位的法律顧問和律師進行函證,分析被審計單位在審計期間所發生的法律費用,以確定是否存在未決訴訟、索賠等事項。
6.向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獲取書面聲明,聲明其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全部或有事項作了恰當反映。
三、獲取律師聲明書
對律師的函證,通常通過向被審計單位的律師寄發審計詢證函的方式來實施。被審計單位律師對函證問題的答復和說明,就是律師聲明書。
回函評價:
(1)注冊會計師應根據該律師的職業水準和聲譽情況來確定律師聲明書的可靠性。
(2)如果律師聲明書表明或暗示律師拒絕提供信息,或隱瞞信息,注冊會計師應將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