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九、普通合伙企業三
(四)合伙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3)由于合伙企業的人合性質,許多重要事項都要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2)合伙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3、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1)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表決辦法允許約定,有約定按約定)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未約定的補救措施)
(3)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作出決議。(特殊事項法律有規定的,按規定,如一致同意的6種情形)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損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合伙利潤。二是合伙虧損。
(2)合伙損益分配原則。
合伙協議有約定 | 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
合伙協議未約定 | 首先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
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 |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5、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僅是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