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二、普通合伙企業六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含義。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里的專業服務機構,一般是指會計事務所或評估事務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
(1)責任承擔。
①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②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謂重大過失,是指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
(2)責任追償。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執業風險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