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權法和合同法
(一)物權法
1.動產和不動產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是指個別不動產他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對抗要件的情形:(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記憶提示:登記對抗主義)
非以法律行為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也不要求以登記為生效要件:(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4)上述三種情形的物權變動雖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獲得權利的主體在處分該物權時,仍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2.不動產登記規則、地點、方式
注意: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3.動產交付方式: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4.善意取得和拾得遺失物
5.所有權
國家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權、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6.共有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物的處分(掌握)、共有的對外關系
7.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準物權
8.擔保物權
(1)抵押
注意:抵押權的設定、抵押權的效力、抵押權的實現、最高額抵押
(2)質押
權利質押的權利有:(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3)留置
占有的動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二)合同法(總則、分則)
1.相對性
2.要約
注意: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的生效時間、撤回與撤銷、失效
3.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合同的效力
5.合同的履行(掌握)
合同的履行規則、第三人履行、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
6.保證
保證方式、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與保證的訴訟時效(掌握)、共同擔保下的保證責任(重點)
7.定金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8.債權轉讓與債務承擔
9.合同的終止
(1)解除
(2)抵銷
10.違約責任
11.15種有名合同
五、票據法
1.票據行為
2.票據權利的取得
3.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票據權利的補救
4.票據的抗辯
5.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6.商業匯票
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追索權
7.銀行本票、支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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