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國有企業按照《公司法》規定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規定,應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企業相應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二是企業兼并,也就是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股權時,如果被購買企業保留法人資格,則被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有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如果被購買企業喪失法人資格,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被購買企業各項資產評估后的價值入賬。
這兩種情況之所以可以調賬是因為改組后的企業和被兼并但保留法人資格的企業均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相當于一個新企業的開始;而整體兼并不再保留法人資格的企業相當于兼并企業買進了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應當按被兼并企業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
對照規定,很顯然貴公司雖然資產評估增值了,但不屬于上述任意一種可以調賬情況,因此你的做法是不正確的。我們還可以換一個角度思考,如果辦公用房評估一次,你調一次賬,那同理你公司其他資產也可以評估,也可以調賬,其他企業也可以不斷地對自己的資產評估,調賬,再評估,再調賬,這樣,會不斷膨化公司的資產和權益,帶來的后果將是非常嚴重的。
相關連接:評估增值如何調帳,如何納稅
(一)原則規定(具體參見財會字〔1998〕66號 、16號有關規定)
資產評估增值部分計提的折舊在會計制度中是允許,而且也是必須的,但是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抵扣,即應做納稅調整或做相應的會計處理。
一般認為,在資產評估基準日至新企業注冊登記日期間,企業實現利潤而增加的凈資產,原則上應上交原股東,轉入“應付利潤”科目,經原股東同意,也可列入股份制企業的資
本公積,留待以后增資擴股時轉增原股東股份。
在資產評估基準日至新企業注冊登記日期間,企業因虧損而減少的凈資產,如由原股東承擔的,應借記“應付利潤”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科目,由原股東當期或從以后分得的
股利中補足。
企業因評估基準日與新企業注冊登記日存在時間差,導致依據評估結果進行調賬的日期與資產評估基準日、確認日不一致的,在評估基準日到調賬日的期間,原評估資產數量減少
的,減少部分原評估確認的差額,不再調整賬面價值;如資產價值增加,增加部分則按照取得資產的實際價值,確認其賬面價值。
(二)具體處理
因資產評估而引起相關資產價值的增減變化在實際帳務處理時可以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方法:企業選擇按評估價值計提折舊,增值部分的折舊按遞延稅款處理。
1、將評估價值入帳時:
借:相關資產評估增值額
貸:資本公積
貸:遞延稅款(評估增值額×所得稅稅率)
2、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應交的所得稅:
借:遞延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第二種方法:企業選擇按評估價值計提折舊,增值部分的折舊在納稅申報時做納稅調整。
1、將評估價值入帳時:
借:相關資產評估增值額
貸:資本公積。
2、納稅時,調整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有條件的企業,也可以按照每一項目的實際增減值情況逐項調整。
簡單的說:對整體資產改組,例如由有限責任公司該為股份有限公司,從法律角度來講,原來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了,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成里了,新的公司要建新帳,當然要按評估重新建張了
兼并是原企業不存在了,資產負債并入了兼并企業,兼并企業當然要按評估價值入帳了。
這兩中情況只所以要條帳是因為,原企業不存在了
對于評估是否調帳,有兩種情況要調的,1是兼并,2是整體資產改組。
注冊稅務師講義如實說:有4種評估增值
1清產核姿中的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交易發生時繳稅,增值計入應稅所得額。
3.產權轉讓中凈損益。計入應稅所得額。
4.股份制改造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所得額,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因評估增值而多提的折舊和多攤銷的成本,調整方法2種,據實逐年調整,綜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