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
判斷 標準 |
具體情形 |
舉例 | ||
企業所得稅 |
所有權是否轉移 | 所有權轉移 | (1)會計上:確認收入,按銷售征企業所得稅 | 銷售本企業產品 |
(2)會計上:未確認收入,按視同銷售征稅 | 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股息分配、對外捐贈 | |||
所有權未發生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 | 不視同銷售,不征企業所得稅 | 將本企業生產的鋼材用于修建廠房等 | ||
增值稅 |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