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1)進口時需征稅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以該料件申報進口時的價格估定。
(2)內銷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進口時的價格估定。
(3)內銷的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
(4)出口加工區內的加工企業內銷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
(5)保稅區內的加工企業內銷的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別以料件或制成品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
(6)加工貿易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以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
2、運往境外修理的貨物。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為完稅價格。
3、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該貨物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估定完稅價格。
4、暫時進境貨物。對于經海關批準的暫時進境的貨物,應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估價辦法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
5、租賃方式進口貨物。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中,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租賃期間以海關審定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留購的租賃貨物,以海關審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承租人申請一次性繳納稅款的,經海關同意,按照一般進口貨物估價辦法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
6、留購的進口貨樣等。對于境內留購的進口貨樣、展覽品和廣告陳列品,以海關審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7、予以補稅的減免稅貨物。減稅或免稅進口的貨物需予補稅時,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扣除折舊部分價值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1-申請補稅時實際已使用的時間(月)÷(監管年限×12)]
8、以其他方式進口的貨物
以貨易貨貿易、寄售、捐贈、贈送等其他方式進口的貨物,應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估價辦法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