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業所得稅法中所指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對于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所得稅法明確的是按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可以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對于向紅十字事業、老年服務機構、農村義務教育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準予全額扣除,不受到3%的限制。國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問:收回以前年度確認的壞賬損失,用直接法時,借記應收賬款,貸記管理費用;用備抵法時,借記應收賬款,貸記壞賬準備,年末時計提或沖銷壞賬準備,以減少管理費用,兩種方法都使得當年會計利潤增加,從而所得稅也增加,為何在我看到的“稅法考試輔導習題集”中都將收回以前年度確認的壞賬損失作為項目,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答: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也可以在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情況下,提取壞賬準備。對于提取壞賬準備的企業來說,發生壞賬損失時,應沖減已提取的壞賬準備,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以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當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銷的壞賬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法與會計的處理是基本相同的。
但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對于以備抵法核算壞賬準備的企業來說,則要分別按兩個項目填列,一是在“扣除項目”中的“增提的壞賬準備金”;二是“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中的“壞賬損失納稅調整額”和“壞賬準備納稅調整額”。這又與會計上利潤表的格式有所差別。由于我們沒有看到你所說的“稅法考試輔導習題集”,故無法對你所說的“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說法予以解釋。
問:什么是分保險業務、初保人、分保人、初保業務?教材中說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而有關習題中又說分保險業務的初保人是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請問這里是否存在矛盾之處?初保人發生分保險業務以及代扣繳納營業稅時的會計處理分別是什么?
答: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活動。初保業務是受保人(或初保人)第一次接受的某項保險業務,與工程作業的總承包人總承包某項工程大體相當。你所說的“教材中說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而有關習題中又說分保險業務的初保人是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兩種說法是一致的,正因為分保險業務的初保人是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