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反映和咨詢對列入北京市營改增試點范圍的非居民企業在計算繳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附加稅費時計稅基數應如何確定的問題。
情況1:非居民企業與境內公司簽訂特許權使用費合同(假設該合同在營改增前需在地稅繳納營業稅),合同價款100元(合同約定各項稅款由非居民企業承擔),如何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及附加(假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地方附加稅費共計10%)?
分析:增值稅為價外稅,計算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含稅所得額應為不含增值稅的收入額
扣繳增值稅=100/(1+6%)×6%=94.34×6%=5.66元
扣繳企業所得稅=94.34×10%=9.43元
扣繳附加稅費=5.66×10%=0.57元
實際應支付給非居民企業的稅后價款=100-5.66-9.43-0.57=84.34元
情況2:非居民企業與境內公司簽訂特許權使用費合同(假設該合同在營改增前需在地稅繳納營業稅),合同價款84.34元(合同約定各項稅款應由境內接受方企業承擔),如何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及附加(假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地方附加稅費共計10%)?
分析:由于增值稅為價外稅,而地方附加稅費為價內稅,因此,在換算非居民企業的含稅所得額時,應使用以下公式:
含稅所得額=不含稅所得/(1-所得稅稅率-增值稅稅率×10%)
含稅所得=84.34/(1-10%-6%×10%)=94.34元
扣繳企業所得稅=94.34×10%=9.43元
扣繳增值稅=94.34×6%=5.66元
扣繳附加稅費=5.66×10%=0.57元
最后,折算的包含各種稅款的合同總價款為 84.34+5.66+9.43+0.57=100元 (與情況一可驗證)。
情況3:非居民企業與境內公司簽訂特許權使用費合同(假設該合同在營改增前需在地稅繳納營業稅),合同價款100元(合同規定,所得稅由非居民承擔,其他各項稅款由境內接受方企業承擔),如何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及附加(假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地方附加稅費共計10%)?
分析:對于非居民企業納稅人,100元不含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含所得稅,增值稅屬于價外稅,但附加稅費為價內稅的,應換算為含附加稅費的金額,計算扣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因此此種情況下計算稅款應按照如下公式:
含附加稅所得額=不含附加稅所得額/(1-增值稅稅率×10%)
含附加稅所得=100/(1-6%×10%)=100.60元
扣繳增值稅=100.60×6%=6.04元
扣繳附加稅費=6.04×10%=0.6元
扣繳企業所得稅=100.60×10%=10.06元
包含各種稅款的所得額應=100/(1-6%×10%)×(1+6%)=100.60×(1+6%)=106.64元
應支付給非居民的價款為=106.64-10.06-6.04-0.6=89.94元
情況4:非居民企業與境內公司簽訂特許權使用費合同(假設該合同在營改增前需在地稅繳納營業稅),合同價款100元(合同規定所得稅由境內公司承擔,其他稅費由非居民企業承擔)。如何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及附加(假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地方附加稅費共計10%)?
分析:對于非居民企業納稅人,100元不含所得稅,含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增值稅屬于價外稅,附加稅費為價內的,應先計算增值稅的計稅價款。此種情況含稅價款計算公式推導:設企業的增值稅計稅價款為a,應繳增值稅為T.由于附加稅費為價內稅且由外方負擔,所以在推算計稅基礎時不需考慮。
則 (100-T)/(1-10%) ×6%=T,且T=6%a
因此(100-6%a)/(1-10%)=a a=100/(1+6%-10%)
計稅價款=合同價款/(1+增值稅稅率-所得稅稅率)
計稅價款=100/(1+6%-10%)=104.17元
扣繳增值稅=104.17×6%=6.25元
扣繳附加稅費=6.25×10%=0.63元
扣繳企業所得稅=104.17×10%=10.42元
全含稅價款應為104.17+6.25=110.42元
應支付給非居民的價款為=110.42-6.25-0.63-10.42=9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