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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課稅數量
一、確定資源稅課稅數量的基本辦法——銷售數量、自用數量。
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特殊情況課稅數量的確定方法: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煤炭: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還原成原煤數量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其計算公式為:
【例題·多選題】某銅礦2009年9月銷售銅精礦4000噸(選礦比為20%),每噸不含稅售價1500元,當地銅礦石資源稅每噸1.2元,應納資源稅和增值稅稅額為( )
A.資源稅1.68萬元
B.資源稅2.4萬元
C.增值稅78萬元
D.增值稅102萬元
[答疑編號346070103]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應納資源稅=4000÷20%×1.2=24000(元)
應納增值稅=1500×4000×17%=1020000(元)
(5)鹽:納稅人以自產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納稅人以外購的已稅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例題·單選題】某納稅人本期以自產液體鹽50000噸和外購液體鹽10000噸(每噸已繳納資源稅5元)加工固體鹽12000噸對外銷售,取得銷售收入600萬元。已知固體鹽稅額為每噸30元,該納稅人本期應繳納( )資源稅。
A.36萬元 B.61萬元
C.25萬元 D.31萬元
[答疑編號346070104]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應納資源稅=12000×30-10000×5=3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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