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三、稅法的地位及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1.稅法性質上屬于公法,但具有一些私法的屬性。
2.稅法與憲法的關系:依據憲法的原則制定。是制定稅法和向公民征稅及公民依法納稅的直接法律依據。
3.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①民法的調整方法的特點是平等、等價、有償;稅法的調整方法的特點是命令、服從。
②稅法的某些規(guī)范同民法規(guī)范基本相同時,稅法一般援引民法條款。
③涉及稅收征納關系的問題,一般以稅法的規(guī)范為準則。即便符合民法中的規(guī)定,但違反稅法規(guī)定的,應按稅法的規(guī)定對該交易做出調整,
4.稅法與刑法的關系:調整范圍不同,但二者對違反稅法都規(guī)定了處罰條款。違反稅法不一定是犯罪。
5.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聯(lián)系: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①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②法律關系中居于領導地位的一方總是國家;
③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不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④對法律關系中的爭議,一般都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進行。
區(qū)別:①稅法具有經濟分配的性質,是經濟利益由納稅人向國家的無償單向轉移,這是一般行政法不具備的;
②稅法與社會再生產,特別是物質資料再生產的全過程密切相連,不論是生產、交換、分配,還是消費,都是稅法參與調節(jié),其聯(lián)系的深度和和廣度是一般行政法所無法相比的;
③稅法是一種義務性法規(guī),而行政法大多為授權性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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