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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強化班講義:印花稅和契稅法

來源:大家論壇 2011年6月22日
導讀: 導讀:考試大為幫助考試有效復習知識,特整理2011年《稅法》科目強化班講義,幫助考生強化考試知識點,重點突破。點擊查看匯總
  • 第1頁:印花稅法

第十一章 印花稅和契稅法

   第一節 印花稅法

   一、印花稅基本原理

   二、納稅義務人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印花稅法所列舉的憑證并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一)立合同人

   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不包括擔保人、證人、鑒定人。如果一份合同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共同簽訂,那么簽訂合同的各方都是納稅人。

   (二)立據人——如果書據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共同書立的,則各方都是納稅人。

   (三)立賬簿人。

   (四)領受人——是指領取并持有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

   (五)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

   (六)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的當事人。

   三、稅目與稅率

   (一)稅目

   印花稅的稅目,指印花稅法明確規定的應當納稅的項目,它具體劃定了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一般地說,列入稅目的就要征稅,未列入稅目的就不征稅。印花稅共有13個稅目,即:

   1.購銷合同。包括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但是,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憑證。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與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合同,以及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取得銀行借款的借據。融資租賃合同也屬于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1)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

   (2)技術咨詢合同中,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的合同不貼印花。

   (3)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但不包括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書立的合同。

   11.產權轉移書據。

   12.營業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

   13.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二)稅率

   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即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1.比例稅率。在印花稅的13個稅目中,各類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含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適用比例稅率。

   2.定額稅率。在印花稅的13個稅目中,“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簿,適用定額稅率,均為按件貼花,稅額為5元。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各種應稅憑證上所記載的計稅金額。具體規定為:

   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記載的購銷金額。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具體規定:

   (1)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對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收取的費用。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

   5.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經計算,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7.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收取的倉儲保管費用。

   8.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針對實際借貸活動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稅法規定了不同的計稅方法。

   9.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10.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為了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單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貼花。

   11.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所載金額。

   12.營業賬簿稅目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其他賬簿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13.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二)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1.上述憑證以“金額”、“收入”、“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3.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4.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然后計算應納稅額。

   5.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

   6.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7.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產生,應計算應納稅額并貼花。所以,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均應貼花。

   8.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賬簿,應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于其所在地計算貼花。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件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

   9.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者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10.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者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者轉包合同,應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所載金額計算應納稅額。這是因為印花稅是一種具有行為稅性質的憑證稅,盡管總承包合同已依法計稅貼花,但新的分包或轉包合同是一種新的憑證,又發生了新的納稅義務。

   11.對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始于深圳和上海兩地證券交易的不斷發展。現行印花稅法規定,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2.對國內各種形式的貨物聯運,凡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應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凡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五、稅收優惠

   (一)對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稅。

   (二)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稅。

   (三)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

   (四)對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稅。

   (五)對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稅。

   (六)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免稅。

   (七)對農牧業保險合同免稅。

   (八)對特殊貨運憑證免稅。

   (九)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征免規定

   1.資金賬簿的印花稅。

   (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3)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4)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5)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3.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4.股權分置試點改革轉讓的印花稅。

   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六、征收管理

   (一)納稅方法

   印花稅的納稅辦法,根據稅額大小、貼花次數以及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別采用以下三種納稅辦法。

   1.自行貼花辦法。

   2.匯貼或匯繳辦法。

   匯貼——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

   匯繳——同一種類應稅憑證需要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匯總繳納的期限為1個月。

   3.委托代征辦法。

   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機構代售,按代售金額5%比例支付手續費。

   (二)印花稅的管理與處罰

   1.核定征收印花稅。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3)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2.無罪處罰

   (1)未貼、少貼、未注銷的。

   (2)納稅憑證沒有妥善保存的。

   3.有罪處罰

   (1)揭下重用的。

   (2)偽造稅票的。

   (3)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逾期不繳或少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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