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營業稅法
第一節 營業稅基本原理
一、營業稅的概念
二、營業稅的發展
三、各國營業稅制度一般規定
四、營業稅計稅方法
五、營業稅的作用
第二節 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的一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納稅義務人的特殊規定
二、扣繳義務人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具體情況難以確定納稅人,因此稅法規定了扣繳義務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其應納稅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托,為其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托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并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托方應納的營業稅。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時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1.建筑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無論工程是否實行分包,稅務機關可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1)納稅人從事跨地區(包括省、市、縣,下同)工程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
(2)納稅人在勞務發生地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者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四)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演出經紀人為個人的,其辦理演出業務的應納稅款也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
(五)分保險業務,其應納稅款以初保人為扣繳義務人。
(六)個人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的,其應納稅款以受讓者為扣繳義務人。
(七)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第三節 稅目與稅率
一、稅目
營業稅的稅目按照行業、類別的不同分別設置,現行營業稅共設置了9個稅目。
(一)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和裝卸搬運5大類。
(二)建筑業
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等,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等項內容。
(三)金融保險業
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四)郵電通信業
郵電通信業是指專門辦理信息傳遞的業務,包括郵政、電信。
1.郵政是指傳遞實物信息的業務,包括傳遞函件或包件(含快遞業務)、郵匯、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郵政儲蓄及其他郵政業務。
2.電信是指用各種電傳設備傳輸電信號而傳遞信息的業務,包括電報、電傳、電話、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及其他電信業務。
電信業務、互聯網增值電信業務、其他數據傳送網絡增值電信業務等服務。
(五)文化體育業
文化體育業是指經營文化、體育活動的業務,包括文化業和體育業。
1.文化業是指經營文化活動的業務,包括表演、播映、經營游覽場所和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講演、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的借閱業務等。
2.體育業是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六)娛樂業
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網吧、游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娛樂場所為顧客提供的飲食服務及其他各種服務也按照娛樂業征稅。
(七)服務業
1.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和其他服務業。
2.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光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干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二、稅率
營業稅按照行業、類別的不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比例稅率,具體規定為:
(一)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稅率為3%。
(二)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稅率為5%。
(三)金融保險業稅率為5%。
(四)娛樂業執行5%~20%的幅度稅率,具體適用的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稅法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