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營業稅稅款的計算比較簡單。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折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折合營業額,并計算營業稅。
第六節 幾種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一、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
二、混合銷售行為
三、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
四、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一)建筑業務征稅問題
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二)郵電業務征稅問題
1.集郵商品的生產征收增值稅。
2.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3.電信單位自己銷售電信物品,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等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三)服務業務征稅問題
1.代購代銷的征稅問題。
(1)所謂代購貨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協議或委托方的要求,從事商品的購買,并按發票購進價格與委托方結算(原票轉交)。
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論企業的財務和會計賬務如何處理,均應征收營業稅:第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第二,銷貨方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代購實際發生的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收取手續費。
(2)所謂代銷,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銷售委托方的貨物,并收取手續費的經營活動。僅就銷售貨物環節而言,它與代購一樣也屬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但受托方提供了勞務,就要取得一定的報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營業稅是對受托方提供代銷貨物業務的勞務所取得的手續費征稅。
2.其他與增值稅的劃分問題
服務業稅目中,所列舉的經營行為,多數屬混合銷售。如不能明確掌握服務業的征稅范圍和混合銷售的處理規定,在稅收實際工作中,就必然出現偏差。
(四)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征稅問題
自2002年9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依據以下規定執行。9月1日前已按原有關規定征收稅款的不再做納稅調整。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1)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
(2)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五)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
自2004年7月1日起,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5%)征收營業稅。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