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資源稅法
第一節 資源稅基本原理
第二節 納稅義務人
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其他單位和其他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人員。
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行規定只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因此,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的企業不是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資源稅暫行條例》還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規定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主要是針對零星、分散、不定期開采的情況,為了加強管理,避免漏稅,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代扣代繳資源稅。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單位。
第三節 稅目、單位稅額
一、稅目、稅額
資源稅稅目、稅額包括7大類,在7個稅目下面又設有若干個子目。現行資源稅的稅目及子目主要是根據資源稅應稅產品和納稅人開采資源的行業特點設置的。
?。ㄒ唬┰?。開采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稅。稅額為8~30元/噸。
?。ǘ┨烊粴?。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稅額為2~15元/千立方米。
?。ㄈ┟禾俊T赫鞫?;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稅額為0.3~8元/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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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一是固體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稅率為10~60元/噸;二是液體鹽(鹵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于生產堿和其他產品的原料,稅額為2~10元/噸。
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
(一)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ǘ┢渌召弳挝皇召彽奈炊惖V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對于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其在《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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