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第三章消費稅第三節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從量計征
一、從量計征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二、從價從量復合計征
只有卷煙、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采用復合計稅的方法。應納稅額等于應稅銷售數量乘以定額稅率再加上銷售額乘以比例稅率。(這里的銷售額是不含增值稅的)
【重要知識點】: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在確定消費稅應稅銷售額時還要注意四個方面: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額計算消費稅。
3.關聯方交易要符合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作價原則,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應屬于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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