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第三章消費稅第三節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納稅人 |
行為 |
納稅環節 |
計稅依據 |
生產領用抵扣稅額 |
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
自產出廠 |
出廠銷售環節 |
從價定率:銷售額 |
在計算出的當期應納消費稅稅款中,按生產領用量抵扣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額 |
從量定額:銷售數量 | ||||
復合計稅:銷售額、銷售數量 | ||||
自產自用 |
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
不涉及 | ||
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時納稅 |
從價定率:同類消費品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 | |||
從量定額:移送數量 | ||||
復合計稅:同類產品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移送數量 |
(一)直接對外銷售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二)自產自用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規則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稅額計算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凡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當納稅。具體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應納稅額=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自產自用數量×適用稅率
第二種情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成本×(1+成本利潤率)]÷(1-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成本×(1+成本利潤率)+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
公式的“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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