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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受托方 |
委托加工關系的條件 |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
收加工費和代墊輔料 |
加工及提貨時涉及稅種 |
①購買材料涉及增值稅進項稅 ②支付加工費涉及增值稅進項稅 ③視同自產消費品應繳消費稅 |
①買輔料涉及增值稅進項稅 ②收取加工費和代墊輔料費涉及增值稅銷項稅 |
消費稅納稅環節 |
提貨時受托方代收代繳(受托方為個人、個體戶的除外) |
交貨時代收代繳委托方消費稅款 |
代收代繳后消費稅的相關處理 |
①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②連續加工后銷售的在出廠環節繳納消費稅,同時可按生產領用量計算抵扣已納消費稅 |
及時解繳稅款,否則按征管法規定懲處(請鏈接教材401頁) |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l-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實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但不包括隨加工費收取的銷項稅額,這樣組成的價格才是不含增值稅但含消費稅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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