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企業所得稅特別納稅調整
一、調整范圍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特別納稅調整的范圍,是指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一)關聯方
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具體指: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二)關聯企業之間關聯業務的稅務處理
1.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
(1)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3)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調整方法
稅法規定對關聯企業所得不實的,調整方法:
方法 |
含義 |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
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
2.再銷售價格法 |
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即: |
3.成本加成法 |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
4.交易凈利潤法 |
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
5.利潤分割法 |
根據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
6.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
三、核定征收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核定方法有:
(1)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加收利息
稅務機關依照規定進行特別納稅調整后,除了應當補征稅款外,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1.加收利息的計算:
(1)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2)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2.特別納稅調整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