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1.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企業注冊登記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住所地。
2.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納稅期限
(一)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企業清算時,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三、納稅申報
四、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企業實行“統一核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適用于:跨省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
1.不需就地預繳的情形。教材P315
2.匯總納稅企業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
(1)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
(2)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3.分攤稅額計算: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和對應權重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五、合伙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的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三)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六、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管理。
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稅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除前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稅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