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聯盟 | 合營企業 | 合營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成立第三方組織,進行共同管理、共同承擔風險和共享利潤的企業或以其他系統化的方式合作來共同對企業進行控制。 | ||
優點 | (1)允許企業覆蓋大量的國家或地區。 | |||
(2)可減少政府干預的風險。 | ||||
(3)可對經營進行更緊密的控制。 | ||||
(4)合營企業中有本地企業可提供當地知識。 | ||||
(5)它也可以作為一項學習活動。 | ||||
(6)為成本高的技術研究項目提供資金。 | ||||
(7)經常可用于購買或建立全資的國外制造企業。 | ||||
(8)可從另一家企業那里獲得一家企業中無法獲得的核心競爭力。 | ||||
缺點 | (1)在利潤分成、投資金額、合營企業的管理以及營銷戰略方面存在嚴重的沖突。 | |||
(2)合營各方為保護知識產權而產生的問題。 | ||||
(3)當合作一方改變經營戰略或被另一家企業收購時,它可能會計劃退出合營企業。 | ||||
(4)缺少管理權益。合營企業的管理者可能會被排除于母公司的管理核心之外。 | ||||
(5)可能會難以跨地理領域或法規領域實施合同權利。 | ||||
特許經營 | 特許經營是指具有產品、服務或品牌競爭優勢的企業,選擇并授權若干家企業從事其特許業務活動的一種經營方式。 | |||
特許經營體系的類型 | (1)制造企業與零售業相結合。如汽車企業或石油企業對銷售店或加油站的特許。 | |||
(2)制造企業與批發商相結合,如著名飲料企業把商標或品牌的特許權轉讓給批發商。 | ||||
(3)服務企業與零售店相結合,如快餐服務、食品銷售、美容美發等以服務為中心的零售特許。 | ||||
(4)批發商和零售店相結合,醫藥行業、醫藥公司和藥店。 | ||||
OEM | 一方(委托方)提供技術、工藝、設計方案、市場、規范、標準、質量要求等產品要素,另一方(制造方)按訂單加工的長期戰略聯盟方式,也稱委托制造。 | |||
條件 | 委托方應具備的條件:優秀的技術輸出能力;優秀的品牌形象;廣泛的市場網絡;產品開發能力;技術控制能力。 | |||
制造方應具備的條件:過剩的、優秀的制造能力;真誠的合作意愿;缺乏市場開拓能力。 | ||||
特點 | OEM方式實際是一種強強聯合的方式,合作雙方是優勢互補。一方擁有過剩的生產力,通過產銷量的增長來降低單位產品的制造成本;而另一方則是通過原有的網絡優勢、品牌優勢促進產品銷售,降低各種廣告、促銷費用,相對地降低了營銷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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