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對象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8〕2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2〕272號),規定參保,且在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超齡人員(以下簡稱城鎮超齡人員,不含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屬于2013年養老待遇調整對象,從2013年1月1日起調整月養老待遇。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移民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公安局關于重慶市三峽庫區淹沒農轉非移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09〕3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慶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渝人社發〔2010〕182號)規定參保,且在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領取養老待遇的各類征地農轉非或退地農轉城人員(以下簡稱征地農轉非人員,不含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屬于2013年養老待遇調整對象,從2013年1月1日起調整月養老待遇。
在2012年12月31日處于服刑、勞動教養期的城鎮超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不參加2013年養老待遇調整。
(二)繳費年限計算
1.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按月領取待遇的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其繳費年限的計算按市政府辦公廳渝辦發〔2011〕272號、市人力社保局渝人社發〔2011〕270號文件規定執行。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時,計算出的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2.對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按規定參保并按月領取待遇的征地農轉非人員中,有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按市政府辦公廳渝辦發〔2011〕272號文件、市人力社保局渝人社發〔2011〕270號文件規定,從其參保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計發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
三、其他
(一)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其退休人員按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辦法調整增加的金額,不得納入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二)按《通知》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養老待遇作為計算死亡一次性救濟金的計發基數。
(三)1998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并建立了個人賬戶的人員,本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占月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的比例,分別在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余額中予以支付。
(四)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抓緊將按《通知》規定確認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報市社會保險局匯總,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批后執行。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對老年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要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認真做好調整對象資格確認相關工作,確保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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