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1)工程監理單位應按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許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不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與建設單位簽訂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并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責任主要有違法責任和違約責任兩個方面。如果工程監理單位故意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質量事故的,要承擔法律責任。若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給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屬違約責任,應當向建設單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