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某工業廠房工程建設項目于2001年2月12日開工,2001年10月27日竣工并驗收合格。但在2004年3月,該廠房供熱系統出現部分管道漏水。經業主檢查發現,原施工單位所用管材與其向監理工程師所報驗的不相符。若全部更換供熱管道將損失人民幣30萬元,并將造成該廠部分車間停產損失人民幣20萬元。
業主就此事件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施工單位對廠房供熱管道進行全部返工更換,并賠償該廠停產損失的60%(計人民幣12萬元);
(2)要求監理公司對全部返工工程免費進行監理,并對停產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該廠停產損失的40%(計人民幣8萬元)。
施工單位的答復:該廠房供熱系統已超過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因此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賠償停產損失。
監理單位的答復:監理工程師已對施工單位報驗的管材進行過檢查,符合質量標準,已履行了監理職責。施工單位擅自更換管材,應由施工單位負責,監理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1)依據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指出業主的要求以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答復中各有哪些錯誤,為什么?
正確答案:(1)業主的要求:
①施工單位“賠償該廠停產損失的60%(計人民幣12萬元)”錯誤,應由施工單位賠償全部損失(計人民幣20萬元)。
②監理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錯誤,對施工單位責任引起的損失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③按監理合同規定,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的賠償標準: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監理報酬比率(扣除稅金),故按“賠償該廠停產損失的40%(計人民幣8萬元)”的計算方法是錯誤的。
(2)施工單位答復:
①“不予保修”錯誤。因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應負責返工、修理,該工程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②“不予返工”錯誤。按現行法律規定對不合格工程應負責返工、修理。
③“更不同意賠償停產損失”錯誤。按現行法律,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應由責任方賠償。
(3)監理單位答復:
①“已履行了監理職責”錯誤,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失職。
②“不承擔任何責任”錯誤,應承擔相應的監理失職責任。
2)簡述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分別應負何種責任,為什么?
正確答案:(1)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施工單位應承擔全部責任。因施工單位故意違約,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
(2)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理單位應承擔失職責任。原因是監理單位未能及時發現管道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問題,但監理單位未與施工單位故意串通,也未將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材料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