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
第三節 投標人資格審查
一、標準資格預審文件:
1、資格預審公告:包括招標條件、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申請人資格要求、資格預審方法、資格預審文件的獲取、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遞交、發布公告的媒介和聯系方式等;
2、申請人須知:
3、資格審查:
1)、資格預審:適用于公開招標的情況。具有單件性的特點,且技術難度較大或投標文件編制費用較高、或潛在投標人較多的情況;
2)、資格后審:適用于邀請招標的情況。
3)、二者區別:不同時使用;審查的時間是不同的;但審查內容是相同的。
4、資格審查辦法:分為合格制和有限數量制。
5、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包括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聯合體協議書、申請人基本情況表、近年財務狀況、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近年發生的訴訟及仲裁情況、其他資料等。
二、資格預審公告:適用于公開招標,具有代替招標公告的功能。
主要內容:
1、招標條件:簡要介紹項目名稱、審批機關、批文、業主、資金來源及招標人情況。
此的信息必須與其他地方公開的信息一致,如項目名稱與預審文件封面一致;項目業主與相關核準文件載明的項目單位一致;招標人與預審文件封面一致。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1)、項目概況簡要介紹項目的建設地點、規模、計劃工期等內容;
2)、招標范圍主要針對本次招標的項目內容、標段劃分及各標段的內容進行概括性的描述,使潛在投標人能夠初步判斷是否有興趣參與投標競爭、是否有實力完成該項目。
3、對申請人的資質要求: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資質、業績、投標聯合體要求和標段。
4、資格預審方法:如無特殊情況,鼓勵招標人選擇合格制。
5、資格預審文件的獲取:主要向有意參與資格預審的主體告知獲取文件有關的時間、地點和費用。
三、資格審查辦法
1、合格制:比較公平公正,有利于招標人獲得最優方案;但可能出現人數多,造價招標成本。
1)、方法:凡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初步審查標準和詳細審查標準的申請人均通過這個預審,取得投標人資格。
2)、審查標準:
①、初步審查標準:申請人名稱;申請函簽字蓋章;申請文件的格式;聯合體申請人;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證明材料及其他審查因素等。審查標準應具體明了,具有可操作性。
②、詳細審查標準: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資質、財務、業績、信譽、項目經理資格及其他。審查標準主要是核對審查因素是否有效或是否與資格預審文件列明的對申請人的要求相一致。
3)、審查程序:
①、初步審查:只要有一項因素不符合審查標準的,就不能通過資格預審。
②、詳細審查:只要有一項因素不符合審查標準的,就不能通過資格預審。
③、除應滿足初步審查和詳細審查標準外,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不按審查委員會要求提供澄清或說明;為項目前期準備提供設計咨詢或服務(設計施工總承包除外);為招標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或為本項目提供招標代理;為本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等;最近三年內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在資格預審過程中弄虛作假、行賄等。
④、招標人不接受申請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說明。
4)、審查報告:書面報告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和數據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名單;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審查過程、未通過審查的情況說明、通過評審的申請人名單;其他。
2、有限數量制:審查委員會依據預審文件中審查辦法規定的審查標準和程序,對通過初步審查和詳細審查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
1)、與合格制的區別與一致性:
相同點:本質都是需要進行初步審查和詳細審查。
不同點:有限數量制需要進行打分量化。
2)、評分標準:評分因素包括財務狀況、申請人的類似業績、信譽、認證體系、項目經理業績及其他。
3)、審查程序:
1)、審查及預審文件澄清同合格制。
2)、評分:通過詳細審查的申請人不少于3個且未超過規定數量的,均通過資格預審,不進行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