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是指在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后,招標人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啟投標人提交的招標文件,公開宣布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及其他主要內容的行為。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不能遺漏,否則就構成對投標人的不公正對待。如果是招標文件所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以后收到的投標文件,則應不予開啟,原封不動的退回。按照本法的規定,對于截止時間以后收到的投標文件應當拒收。如果對于截止時間以后收到的投標文件也進行開標的話,則有可能造成舞弊行為,出現不公正,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這是保證開標過程透明和公正,維護投標人利益的必要措施。要求對開標過程進行記錄,可以使權益受到侵害的投標人行使要求復查的權利,有利于確保招標人盡可能自我完善,加強管理,少出漏洞。此外,還有助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檢查。開標過程進行記錄,要求對開標過程中的重要事項進行記載,包括開標時間、開標地點、開標時具體參加單位、人員、唱標的內容、開標過程是否經過公證等都要記錄在案。記錄以后,應當作為檔案保存起來,以方便查詢。任何投標人要求查詢,都應當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