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3月29日明確:監理工程師為準入類職業資格類別,對應職稱層級為高級工程師(副高級)。3月31日重新回復此條款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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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3月31日內容截圖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3月29日內容截圖
留言內容
黑人社規(2018)12號文里寫到,監理工程師可認定為高級工程師,想咨詢一下現在這個文件有更新嗎,還是繼續執行該文件,監理工程師可認定為高級工程師
回復時間:2023-03-29
回復單位: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回復內容:
網民朋友:您好!您留言已收悉,回復如下:針對您所提出的問題,可按照《關于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黑人社規〔2018〕12號)中的相關規定執行:監理工程師為準入類職業資格類別,對應職稱層級為高級工程師(副高級)。最后,十分感謝您對我省人社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原文鏈接:http://link.233.com/12174/hrss/ldxx/public_hdjl_detail.shtml?id=a96aa3e1082c42b58d69e2a3bc0cd92f
學霸君找到了黑龍江《關于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黑人社規〔2018〕12號),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可對應高級工程師。
關于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黑人社規〔2018〕12號
各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農墾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森工總局人事局,省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減少重復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現就在部分職業領域建立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即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崗位任職條件和程序聘任其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人員可據此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二、對應認定工作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所列明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在與職稱密切相關的職業領域規范開展,并及時跟進國家目錄及相關政策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三、對應認定工作不需事先辦理及補發職稱證書,專業技術人員在競聘專業技術職務或申報高一級職稱時,可直接出具職業資格證書,與職稱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四、各地各部門應做好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認定的具體落實工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做好政策解讀及證書甄別指導,用人單位和各級職稱評委會組建部門應做好證書及相關佐證材料的甄別和服務,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發展提供便利,激發創新創業活力。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表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9月26日
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表 | |||||||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資格 類別 | 對應職稱系列 | 對應職稱層級 | 文 件 依 據 | ||
1 | 教師資格 | 準入類 | 高校教師;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 技工教師; 中小學教師 | ①助教 ②符合《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 助理講師或教員 ③符合《技工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 助理講師或教員;二級實習指導教師或三級實習指導教師 ④符合《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 二級教師或三級教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號) 《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9號) | ||
2 | 注冊消防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①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工程師 ②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2〕56號) | ||
3 | 法律職業資格 | 準入類 | 律師系列 公證系列 | 律師系列:四級律師 公證系列:四級公證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司法〔2008〕11號) | ||
4 |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①Ⅲ級:工程師 ②Ⅱ:助理工程師 ③Ⅰ:技術員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44號) | ||
5 | 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資格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①高級操縱員:助理工程師 ②操縱員:技術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6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06號) | ||
7 | 注冊建筑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①一級注冊建筑師:工程師 ②二級注冊建筑師: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 《關于建立注冊建筑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598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 ||
8 | 監理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高級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47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4號) 《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 | ||
9 | 房地產估價師 | 準入類 | 經濟系列 | 經濟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房〔1995〕147號) | ||
10 | 造價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①一級造價工程師:工程師 ②二級造價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 | ||
11 | 注冊城鄉規劃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規〔2017〕6號) | ||
12 | 建造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①一級建造師:工程師 ②二級建造師: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53號)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 ||
13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注冊結構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①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工程師 ②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設〔1997〕222號) 《全國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結構)關于做好2000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注工2000〕1號) | |
注冊土木工程師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人發〔2002〕35號、國人部發〔2005〕58號、人發〔2003〕27號、國人部發〔2007〕18號 | |||||
注冊化工工程師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6號) | |||||
注冊電氣工程師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5號) |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4號) | |||||
注冊環保工程師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人事部、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注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56號) | |||||
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勘察設計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84號) | |||||
注冊冶金工程師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85號) | |||||
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5〕86號) | |||||
注冊機械工程師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勘察設計注冊機械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機械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機械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5〕87號) | |||||
14 | 注冊驗船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①A級:工程師 ②B級: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 ③C級:助理工程師 ④D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10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383號) 《注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8號) | ||
15 | 船員資格(含船員、漁業船員) | 準入類 | 船舶系列 | ①中級職稱: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一級引航員、二級引航員 ②初級職稱:二副、二管輪、三副、三管輪、三級引航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1號) | ||
16 | 獸醫資格 | 準入類 | 農業系列 | 符合《農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試行條例》: ①執業獸醫師:助理獸醫師 ②執業助理獸醫師:獸醫技術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執業獸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8號,2013年修訂,農業部令第5號) 《鄉村獸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7號) | ||
17 |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 | 準入類 | 經濟系列 | 經濟員 | 《國務院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28號)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2009年第47號) 文化部關于印發《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文市發〔2012〕48號) | ||
18 | 醫生資格 | 醫師 | 準入類 | 衛生系列 | ①執業醫師:醫師 ②執業助理醫師:醫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 |
鄉村醫生 | 執業助理醫師:醫士 |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 | |||||
19 | 護士執業資格 | 準入類 | 衛生系列 | 護師(士) | 《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2010年第74號) | ||
20 | 注冊設備監理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高級工程師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40號) | ||
21 | 注冊計量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①一級注冊計量師:工程師 ②二級注冊計量師: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40號) | ||
22 |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 | 準入類 | 播音系列 | 符合《廣播電視播音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二級播音員或三級播音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6號) | ||
23 | 新聞記者職業資格 | 準入類 | 新聞系列 | 符合《新聞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助理記者(編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2009年第44號) | ||
24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①高級:高級工程師 ②中級:工程師 ③初級: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87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 | ||
25 | 執業藥師 | 準入類 | 衛生系列 | 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2016年第28號)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4號) | ||
26 | 專利代理人 | 準入類 | 經濟系列 | 助理經濟師 |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 ||
27 |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或經濟系列 | ①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經濟師 ②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4號) | ||
28 |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①中級:工程師 ②初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10號) | ||
29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①高級:高級工程師 ②中級:工程師 ③初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39號) | ||
30 | 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①中級:社會工作師 ②初級:助理社會工作師 | 《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6號) 《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2011〕25號)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71號) | |||
31 |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會計系列 | ①中級:會計師 ②初級:助理會計師或會計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55號)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 | ||
32 | 資產評估師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經濟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7號) | ||
33 |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①中級:經濟師 ②初級:助級經濟師或經濟員 | 《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74號)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3〕1號) | ||
34 |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經濟師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6號) | ||
35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工程師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3號) | ||
36 |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①房地產經紀人:經濟師 ②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助理經濟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47號) | ||
37 |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①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工程師 ②機動車檢測維修士: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51號) | ||
38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①試驗檢測師:工程師 ②助理試驗檢測師:助理工程師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發〔2015〕59號) | ||
39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助理工程師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號) 關于發布《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管理辦法》的通知(中水協〔2009〕2號) | ||
40 |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衛生系列 | ①中級:主治(主管)醫師、主管藥(護、技)師 ②初級:醫(藥、護、技)師、醫(藥、護、技)士 | 《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20號) 《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 | ||
41 |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審計專業 | ①中級:審計師 ②初級:助理審計師或審計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 《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審人發〔2003〕4號) 《高級審計師評價辦法(試行)》(人發〔2002〕58號) | ||
42 | 稅務師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助理經濟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90號) | ||
43 |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出版系列 | ①中級:編輯(技術編輯或一級校對) ②初級: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或二級校對) | 《國務院關于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94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95號) 《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41號)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1〕86號) | ||
44 |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統計系列 | ①中級:統計師 ②初級:助理統計師或統計員 | 《統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57號)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國統字〔1995〕46號) 《關于印發高級統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90號) | ||
45 |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①中級:經濟師 ②初級:助理經濟師 |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01號) 《關于印發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補充規定和銀行業專業人員中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55號) | ||
46 | 翻譯專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翻譯系列 | ①二級口譯、筆譯翻譯:翻譯 ②三級口譯、筆譯翻譯:助理翻譯 | 《翻譯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54號)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3〕2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