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人事(勞動人事)廳(局)、職改辦,各計劃單列市建委、人事局、職改辦,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建設司、人事司:
根據八屆人大一次會議關于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培育的要求,以及執業資格的確認要同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為加強對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工作的統一領導與管理,現就《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監理工程師資格屬于執業資格,與專業技術資格不等同,但有聯系。各級人事(職改)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參與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的指導與組織工作。
二、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是監理工程師資格統一管理的最高機構。根據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工作開展的需要,其成員可及時調整。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方面的所有工作,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職改)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可作為考試的辦事機構;其成員沒有當地人事(職改)部門人員的,應予增補;未成立考試委員會的,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職改)行政主管部門聯合成立辦公室。具體考務工作可由當地人事部門資格(職稱)考試機構承擔。
三、要抓緊今年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的試點工作,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全面推行。
四、對于業績突出的監理人員監理工程師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今年再進行一次。人選必須經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職改)主管部門共同審查推薦,并分別蓋章后,再報送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五、《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由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