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概括為服務性、科學性、獨立性和公平性四個方面。
1.服務性
其服務對象是建設單位,但不能完全取代建設單位的管理活動,其不具有工程重大問題的決策權。
2.科學性
為了滿足建設工程監理實際工作需求,工程監理單位應由組織管理能力強、工程建設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領導;應有足夠數量的、有豐富管理經驗和較強應變能力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組成的骨干隊伍;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學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應積累豐富的技術、經濟資料和數據;應有科學的工作態度和嚴謹的工作作風,能夠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3.獨立性
工程監理單位應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獨立是工程監理單位公平地實施監理的基本前提。
4.公平性
當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發生利益沖突或者矛盾時,工程監理單位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為準繩,在維護建設單位的合法利益時,不能損害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