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五類工程必須實行監理,即:
①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②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③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④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⑤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此外:
——建筑面積5萬㎡以上的住宅必須實行監理
—— 建筑面積5萬㎡ 以下的住宅可以實行監理
—— 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其中: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